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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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
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
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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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
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之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此处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公司;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
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
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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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
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有、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
门,应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况发生。
公司内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
监督或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及
时上报有关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防范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
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
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
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过程中,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
明进行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一旦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
定清欠方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手续。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董事会应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
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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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批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视为严重违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
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违规或失
当的担保持反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或所属子公司
的非经营性资金、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关于防控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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