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 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21: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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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分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分公司规范运作和有
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参照分公司进行管理;境外分支机构依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分支机构。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对子公司的
各项股东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
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并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或执行
董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
须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在做出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后,应当
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存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
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被选举的董事必须对公司负责,承
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力。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
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聘任。
  第十三条 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分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
制度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分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协调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工作,定期汇报子公司、分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
  (四)及时将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上报公司审议,并严格执行公司
的审议决定;
  (五)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需公司披露
的重大事项;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所任职子公司、分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子公司、分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于
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经理(本公司称“总经理”,下同)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
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
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
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
制度及其它财务制度,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管理、指导、监督,公
司内审部有权不定期对子公司、分公司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条 子公司、分公司要严格控制资金管理,要严格控制生产成本、费
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分公司要根据公司的制度要求,每月十日之前提交下
一月预算,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内提交季度预算。对于超出预算外的支出,必须
提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费用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分公司每月在次月一周内上报财务报表,季度结束后
两周内向公司上报财务数据明细。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子
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和经理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五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
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
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若前述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各
项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则子公司在审议之前,
应先将该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述事项的管理,根据公司
各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分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
阅并确定子公司、分公司是否与合同相对方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第三十条 原则上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借款,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
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子公司、分公司无权自
行决定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性投资。子公司在进行上述借款、担
保、投资行为时,除履行子公司的应有审批程序外,还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公司的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章 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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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公司负责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分公司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
与子公司、分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分公司有关涉及保密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保密信息;
  (四)子公司、分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
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分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
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定期和
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审计。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审
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管理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
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如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对子公司、分公司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公司经理审
阅。
                 第八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分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按照公司
规章制度进行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按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定各自的管
理规定,并报公司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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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设专
人保管和归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条 提请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时,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
的要求,根据投资额度及待设立主体的性质,分别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分公司要严格遵守行政法规及规章,依法进行设立登
记、变更、年检、注销等各种手续,对于新核发的证件及证件的年检记录(如营
业执照等)需要及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关于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一)不得擅自刻印公章、合同章等,不得随意借出、滥用印章。
  (二)子公司、分公司需要及时将所有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投
标专用章、人名章等)的刻制情况、印章管理人及其职位报备到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三)子公司的印章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监管,分公司的印章由分公司负责人
进行监管。
  (四)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向下属相关负责人和子公司、
分公司全体员工明确所有印章的使用、管理要求,使用时必须履行相关的书面审
批、备案、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定期抽查。
  (五)严禁使用分公司公章签订任何销售合同,凡是未经书面审批、授权擅
自使用分公司公章签订销售合同(含销售协议、承诺书以及销售合同的附件、备
忘录等)的行为,公司总部一概不予承认,并且将对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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