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2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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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应当及时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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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
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存在其他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行为,被监
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
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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