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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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详见下文)在准备披露信息
和对外披露信息时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
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应披露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本制度的“及时”是
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
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符合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
置于公司住所及官方网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
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其他情况,不得进
行任何虚假、不实陈述。
  (二)建立逐级负责、逐级审核及复核的制度,并在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独
立的外部律师和外部审计师等顾问参与审核及复核,从而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
可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建立并遵循统一的披露指标和口径,不得遗漏任何依照有关规定应当
披露的信息,从而确保同一披露期间(如财务年度)内披露的信息形成完整、统
一的整体。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适用的时间、场所、内容、程序和形式
要求进行披露,从而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有效,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时间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负责建立和保持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制度的执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
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公司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除公司安排外,不得单独对外披露任何关于公司或子公司的应披露信息。
  上述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分别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
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 H 股的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而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 A 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 H 股中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 A 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而公司 H 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 A 股季度报告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
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在香港联交
所刊发相关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涉及公司业务经营、投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其它重大信息;
  (二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媒体报道;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或其他适用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及/或其授权代表在收悉香港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问询之后,需及
时按照问询指示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
市规则》第 13.10 条的规定)安排回复及/或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秘办组织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制订编制计
划;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协商制订具体工作时间表;
  (三)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协助外
部审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如需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
内容;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披露
  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决议内容编制临时
报告,由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查和签发后对外进行披露,同时报送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外部单位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件发生
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由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查和签发后对外进行披露,同时报送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作出决定),应在会后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
制度第三章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
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五)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外披露,同时报送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可同时采取其他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经济、便捷地
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接受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只能以已公开披
露的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
开重大信息。
  禁止在上述活动中以及其他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
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在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应
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
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遇有
非公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四条    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相关消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
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媒体报道,公
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导
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
筹划和进展情况。
  就香港联交所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异常波动、公司证券可能出现虚假
市场或其他问题的查询,公司须及时作出回应。若香港联交所认为公司的证券出
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公司经咨询香港联交所后,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尽快公布避免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的所需资料。
  公司应遵守香港联交所关于短暂停牌或停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
市规则》第十三章第 13.10A 条的规定),若出现上述的情况致令未能及时发出公
告,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制度以及公司保
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在财务信息披露前,防止财务信息泄
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必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该关联交易经有
权批准机构审核批准后,报送香港联交所,并经其核准后对外公布。须予披露
的关联交易,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或其给予公司的豁免确定。
已经豁免在一定期间内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应当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或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敦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本制度,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与董事会秘书
或保持沟通,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
书,并配合其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 保密责任和措施
  第五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如发现上述信息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外泄,公司须即时发出公告,向整
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外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公司各单位,在报送相
关信息时必须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并登记备案;在对外报送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送情况形成书面说
明,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
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
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等情况,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根据证券监管的要求向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有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
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
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记录上应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
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证券法》及上市地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或者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中“关联”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
“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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