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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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相
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实施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
义一致,下同。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1 名,另
设副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
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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