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19: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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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范总经理(总裁)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
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总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
总经理(总裁)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总裁)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总裁)班子及任期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公司设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除总经理(总裁)外,其余各职位通称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七条 以上职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由总经理(总裁)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以公
司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总裁)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的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对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
责组织,并由董事会最终决定。评价分年度评价及任期评价。
  董事会对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是确定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
受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决议,给
予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
  (一)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行事;
  (四)违反法律法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第四章   副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总裁)的主要职权为:
     (一) 受总经理(总裁)委托具体分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产品
销售、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设备管理、资本运营等,对总经理(总裁)负责;
     (二) 在分管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文件;
     (三) 总经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受总经理(总裁)委托代行总
经理(总裁)的职权;
     (四) 总经理(总裁)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全面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工作文件,并向总经
理(总裁)报告工作;
     (二) 组织拟定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 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定期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
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 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审核公司行政费用;
     (五) 按月向总经理(总裁)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六) 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证;
     (七) 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 提出公司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
     (九) 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应随时向总经理(总裁)汇报,并
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十) 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   总经理(总裁)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分管的业务定期向总经理(总裁)报告
工作,及时完成总经理(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总裁)办
公会议主要讨论、分析并决定公司的经营相关事项,协助总经理(总裁)履行职
权。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为总经理(总裁)、会议
讨论事项涉及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总裁)认为需要
参会的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总裁)召集和主持,总经理(总裁)不
能召集和主持的,由总经理(总裁)委托一名副总经理(总裁)召集和主持;总
经理(总裁)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过半数
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推举一名副总经理(总裁)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每月的总经理(总裁)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
本部门的生产运营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总经理(总裁)应及时召开总经理(总
裁)办公会议:
  (一)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情况时;
  (二)公司拟进行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界定的重大事项时;
  (三)董事会要求开展某项重要工作或活动时;
  (四)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总裁)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决议或纪要的形
式作出,会议决议或纪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主要内
容及决定事项等。会议决议或纪要经总经理(总裁)签发后,由具体的负责人或
相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会议决议或纪要应妥善保存。出
席和列席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中应保密的内容严格保密,严
禁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的筹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拟定总经理(总裁)会议的具体议程,并负责以书面或电话形
式通知与会人员有关会议的议程、时间、地点。会议材料、决议或纪要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为永久。
              第六章   有关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三十条 总经理(总裁)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财务
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及
重要岗位人员状况。总经理(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并提交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总经理(总裁)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
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总裁)应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
做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时;
  (三)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
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总经理(总裁)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所担任董事或者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总裁)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
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总裁)组织制定,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总经理(总裁)组织拟订草案,报董事会会
议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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