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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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5)第 020103 号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股份”)编制
的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法尔胜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法尔胜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
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法尔胜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
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
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法尔胜股份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法尔胜股份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