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银科技”)控股子
公司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筑空间”)拟与国民信托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 19,999 万
元的价格受让“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权,即:国民信托
在(2023)京 74 民初 1148 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 844 号《民事判
决书》、(2024)津 01 执 3907 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扣减以应分配给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借款人”)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抵扣利息金额后的剩余债权(以下
简称“信托贷款债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 本次交易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本次交易完成后,智筑空间申请的抵押担保资产能否经执行法院批准拍
卖或是否完成拍卖尚不明确,因此智筑空间承接“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抵押担保资产进行管理及处置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恒银科技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拟与国民信托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以人民
币19,999万元的价格受让“国民信托·慧金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权,即:
国民信托在(2023)京7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844号《民
事判决书》、
(2024)津01执3907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扣减以应分配给借款人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抵
扣利息金额后的剩余债权。智筑空间拟受让信托贷款债权的资金来源为:恒银科
技、江浩然先生根据股权出资占比分别向智筑空间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公司与国民信托协商一致,国民信托拟将“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的信托贷款债权转让给智筑空间,智筑空间拟受让信托贷款债权。后续
国民信托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执行人变更为智筑空间,以智筑空间
作为执行人来承接上述信托贷款债权,以实现集中处置资产、优化决策流程等,
提升运作灵活性,以便未来对抵押担保资产进行管理及处置。《债权转让协议》
等相关协议签署后,智筑空间向国民信托支付信托贷款债权转让款,国民信托将
信托贷款债权转让给智筑空间,智筑空间受让信托贷款债权。同时,国民信托收
到信托贷款债权转让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恒银科技、江浩然先生分配“国民信
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投资本金。
□购买 □置换
交易事项
√其他,具体为: 受让债权
交易标的类型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权,即:
国民信托在(2023)京 74 民初 1148 号《民事判决书》、
交易标的名称 (2024)京民终 844 号《民事判决书》、(2024)津 01
执 3907 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扣减以应分配给天津致融建筑
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抵扣利
息金额后的剩余债权。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是否属于产业整合 □是 √否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 19,999.00
交易价格
?尚未确定
□自有资金 □募集资金 □银行贷款
资金来源 √其他:恒银科技、江浩然先生根据股权出资占比分别向
智筑空间提供财务资助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债权转让协议》签署
支付安排 日次日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
?是 √否
款
(二)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受让“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权的议案》
。关联董事江浩然先生、江斐然先生均已回避表
决,非关联董事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会议审
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交易标的及 对应交易金额
序号 交易卖方名称
股权比例或份额 (万元)
“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
信托在(2023)京 74 民初 1148
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
民终 844 号《民事判决书》、
(2024)津 01 执 3907 号执行案
件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
限于全部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
扣减以应分配给天津致融建筑
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信托业保
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抵扣利息金
额后的剩余债权。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9111000014291208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适用
成立日期 1987/01/12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 18 号院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 18 号院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鹰
注册资本 10 亿元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
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
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
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
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主营业务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
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除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权
以外,国民信托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民信托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债权,即:国
民信托在(2023)京 74 民初 1148 号《民事判决书》、
(2024)京民终 844 号《民
(2024)津 01 执 3907 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事判决书》、
全部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扣减以应分配给借款人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
抵扣利息金额后的剩余债权。
国民信托与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签署了《信托贷
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以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
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
签署《保证合同》,华北融创公司为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向
国民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国民信托与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金易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天津金易公司以其位于天津市红桥区
纪念馆路与咸阳北路交口西北侧瑞玺大厦的 112 套房产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为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向国民信托提供抵押担保。该等抵押
登记已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完成抵押登记。国民信托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星耀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天津星耀公司以其位于天津市津南
区八里台镇枫情阳光城的 21 套房产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人在《信托
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向国民信托提供抵押担保。该等抵押登记已于 2021 年
阳光城 27-2,不动产证证书编号:房地证津字第 1120813101636 号)解除抵押登
记。2022 年 2 月,国民信托与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万合
公司”)签署《抵押合同》,福建万合公司以其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
澜海庄园 4 套房产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为天津致融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
项下义务向国民信托提供抵押担保。该等抵押登记已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完成抵
押登记。
因借款人及上述各担保人未按时足额清偿债务,国民信托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天津金易晟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万合鸿业建
设有限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作出
(2023)京 74 民初 1148 号《民事判决书》。其后,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
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审理,并于 2024 年 9 月 9 日作出(2024)
京民终 8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未
履行前述判决书项下义务,国民信托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
完成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津 01 执 3907 号。上述债权清晰、明确。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模 2 亿元,其中恒银科技认购 17,000 万元,占信托规模比例为 85%,其他份额
由实控人江浩然先生出资认购,全部用于向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发放
信托贷款。借款人于 2022 年 3 月已归还借款 1 万元,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未在到
期日 2022 年 12 月前偿还借款 19,999 万元,其中恒银科技 16,999.15 万元,江浩
然先生 2,999.85 万元,均已逾期。
为保证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与国民信托约定拟以信托贷款债权本金 19,999
万元作为债权转让价款。智筑空间将 19,999 万元转让款支付给国民信托后,即
取得标的债权所有主从权利、权益和利益。经公司与国民信托约定,国民信托收
到信托贷款债权转让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恒银科技和江浩然先生分配合计
债权与受让前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权益没有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权,即:
国民信托在(2023)京 74 民初 1148 号《民事判决书》、
(2024)京民终 844 号《民事判决书》、(2024)津 01
标的资产名称 执 3907 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扣减以应分配给天津致融建筑材
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抵扣利息
金额后的剩余债权。
√协商定价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定价方法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其他: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 19,999.00
交易价格
□尚未确定
五、《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债权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慧金
债权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智筑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二)交易标的
甲方在(2023)京 74 民初 1148 号《民事判决书》、
(2024)京民终 844 号《民
(2024)津 01 执 3907 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事判决书》、
全部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扣减以应分配给借款人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
抵扣利息金额后的剩余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三)交易价格
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人民币 19,999 万元。
(四)支付方式及期限
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日次日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标的债权的交付
标的债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标的债权享有的(现时的和未来的、既有的和或有的)全部权利和
相关权益;
(2)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支付的接收权;
(3)请求支付、收回、接收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是否由
借款人直接偿付)的权利;
(4)与实现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仲裁、强
制执行等程序实现标的债权的权利;
(5)基于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以任何方式向借款人追偿标的债权,亦无权
收取借款人为清偿标的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执行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完成变更申请执行人,即将(2024)
津 01 执 3907 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由甲方变更为乙方。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诺的违反而使乙方产生损失的,包括合理地产生的所有成本、开支及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应实现本协议下权益而发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和其他法律费
用),甲方应支付或偿付给乙方。
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民信托向恒银科技、江浩然先生分配“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投资本金。智筑空间纳入恒银科技合并报表范围核
算,按照 19,999 万元受让债权与受让前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权益没有变化。因
此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阶段
性需求。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
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时,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开展,预计将对公司后续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智筑空间为新设立公司,注册资金仅 100 万元,受让前述信托贷款债权的资
金来源为:恒银科技、江浩然先生根据股权出资占比分别向智筑空间提供财务资
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实控人江
浩然先生向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关联交易。因此本次交易完成
后,可能导致产生新增的关联交易,但因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接受实控人江浩然
先生的财务资助属无息无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则,
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控股子公司智筑空间拟受让“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
权,仅用于承接“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抵押担保资产,以便未
来对抵押担保资产进行管理及处置,其后续经营过程中不会产生与公司发生同业
竞争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智筑空间后续申请的抵押担保资产能否经执行法院批准拍卖或是否完成拍
卖尚不明确,因此智筑空间受让“国民信托·慧金 8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债
权后,承接抵押担保资产进行管理及处置事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谨慎监督智
筑空间妥善处置相关事宜,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