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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承担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
构成。
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
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工资。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
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