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
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股份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
股票、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第二节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公司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总经理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融资项目的审批和下属公司融资项
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核。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融资业务。如有必要,
也可由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借款有关的融资业
务。
第九条 证券部和财务部分别管理其筹资业务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
文件资料。涉及须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必须审议通过的,由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将
相关资料转交与董事会秘书处。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
融资方式、结构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财务部根据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
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证券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
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和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
发行材料,由证券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
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
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重
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
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
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
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
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
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由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和核算。对外借款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借款
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及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避免
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避免多付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支付筹资利息、股息、本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
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
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股利(利润)
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
定,按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
计科目, 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
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偿还公司债券、支付股利的支付申请;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偿还银行融资和支付利息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控使用募
集资金。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由审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使对融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保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
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