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1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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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
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
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七条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
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
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
学历。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
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
表达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者;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
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及考核提出方案;
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
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
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
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
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
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
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定并形成处
罚决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
济责任。
 第十四条 由总经理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
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的解聘与离任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递交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于解聘时间有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
求: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
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
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书面授权,财务负责
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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