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投资管理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修订)
投资管理制度
目 录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
资决策及实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述及的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
债券等有价方式向其他单位、子(分)公司及公司自身建设的投资,法律形式上
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设立其他经营实体、受让股权、认购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四条 公司净资产值的确定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参照公司
动态财务资料得出。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事务原则上应由董事会决策并授权实施,但不排除本制度中规
定的应由股东会或可由董事长决策并实施的情形。
第六条 董事长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与披露标准的对外投资。
第七条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审批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对外投资,以及明确要求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交
易或关联交易),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依照本制度规定决议实施某项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
日起 2 日内将该事宜相关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充分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依本制度的规定审议认为应当交股东会决策的投资事宜应作
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及时通知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会决策并授权实施的对外投资应具备如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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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交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
第十一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不得懈怠履行披露或通知义务。
第十二条 投资的事宜若涉及关联交易,则应符合并交叉适用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除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
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 第一节规定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时,应对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评价管理、转让与回收另行制定实施
细则,但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相冲突。
第三章 对外投资事宜的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的表决及授权实施除依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要求外,应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关于会议程序、有效表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 投资事宜的表决应以促使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准则。
第十七条 投资事宜若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联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关联
股东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及股东会在对外投资事宜的表决中,应当要求具备专业知
识的独立董事对重大投资发表独立、公允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
就该投资事宜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投资效用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建议,期间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违背本制度的权限规定所实施或已决定实施的投资,归于无效;
若该投资已实施并经司法、仲裁程序审查被认为应当履行的,则相关人员应对由
之引致的损害向公司或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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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营期满;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分析、论证,
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根据流程提交有权批
准处置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
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根
据公司规定作好投资收回或转让中的各项工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有关投资的事宜,且自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便视作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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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制度》的有效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