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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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权益,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描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
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的,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严格执行选聘程序。另外,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
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 3 家以上(含 3 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 3 家以上(含 3 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可以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符合性情况进行
必要审核后提议续聘,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选聘责任人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
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
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
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应聘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对公司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若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报
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
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
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需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
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
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审计时间难以保证公司按时披露年报信息;
(三)现任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
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当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
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会计师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向会计师提
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
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保证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
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
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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