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
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
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
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上述来访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
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
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
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
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
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
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
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
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
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
第三节 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网络沟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部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互动易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
公示,及时更新。
第四节 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五节 接受调研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有意愿来访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等应当向公司进行预约,由证券
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部在接待前可以要求来访对象说明来访目的、提供拟咨询
的问题提纲,并进行预约及登记备查。证券事务代表审定预约及登记备查表后,交
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来访接待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
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
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六节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