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合达: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16: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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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
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
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
资决策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
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履
行如下职能: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
评估,由公司财务部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论证意见。对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应编制可行性报告草案;
经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
资金额的大小确定是否应向董事长汇报,不需要向董事长汇报的项目投资,由总经
理决定,需要向董事长汇报的投资项目,在董事长确认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需要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投资,应交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
程序。
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公司还可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及其可研报
告进行评审。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
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
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等。
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证券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
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
司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十三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证券部
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
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在超出总经理的决策权限时应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应针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
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和其他
高风险领域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
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和总经理,以便随时掌握
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
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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