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
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影响的合同。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
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营产生重大影响;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其它重大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四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总经理
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
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立即上报)。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事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
管领导、总裁(总经理)审签,或根据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管理规定,按实际需要
提交相应的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
会议审批。
第八条 当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时。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
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
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
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