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财信地产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全体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董事长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时,由其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第四条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导致委员会中不含有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
补新的成员。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达到前款规定条件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战略委员会委员中的一名
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方式包括书面送达、传真、信函、电子
邮件、微信等,发送地址应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事先在董事会办公室预留的联系方
式,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视为送达。
第五章 议事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负责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的洽谈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公司主要分管高管人员签
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受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
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
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战略委员会决议
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以其他方式召开的,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
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次日,将
会议决议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会议记录作出之
日起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亲属,或者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前款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二条 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一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
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
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
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
“少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
产生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