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发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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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的履行社会
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
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
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相应政府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进行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
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
竞争。
  第五条 主体清晰:公司对外捐赠应以公司作为捐赠行为的主体,公司经营
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履行社会责任。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进行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八条 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无争
议。
  第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
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
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累计不得超 500 万元,
由总裁(总经理)决定。若因特殊原因超过前述额度,需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批准;
  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股东会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
中将连续 12 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
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
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同时报公司审计监察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对外捐赠的统计及宣传工作,所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
原则上应统一冠公司名称。
  第十六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对
捐赠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收集相关资料,应将相关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建
立捐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文件、单次捐赠及累计捐赠
发生额统计、捐赠的执行情况、捐赠收据等)。并在每年年底对当年公司“社会
公益对外捐赠”情况报送公司审计监察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捐赠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捐赠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有相
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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