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发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0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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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和
监督。
                 第二章 股份持有管理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本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敏感期买卖股份、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
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四章 信息申报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其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
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公司有权要求其引
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
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
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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