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
行有效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财
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第四条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人数未能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或者
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条件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审计委
员会委员中的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方式包括书面送达、传真、信函、电
子邮件、微信等。发送地址应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事先在董事会办公室预留的联系
方式,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视为送达。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
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受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
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
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
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
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
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次
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亲属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
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前款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二条 发生本细则第四十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
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
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
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七)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