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0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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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5]A0388 号
致: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
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是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
已于2025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
“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在会议通知公告的地点如期召开,由贵公
司董事长刘中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50人,代表股份367,237,05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7.263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5 年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59,238,2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7,485,0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382%;
   弃权51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360,001,4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979,9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006%;
   弃权25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7%。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轮台县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364,442,4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920,0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28%;
   弃权87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82%。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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