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驰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4 0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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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成
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较
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及主营业务;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
有利于积累资金;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
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但公司持股比例虽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额度达到了该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该对外投资活
动也应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
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
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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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
书,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
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和公司依法投资债券等项目的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
账户。
  第十一条 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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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除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外,公司对外投资金
额低于董事会审批金额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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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以其累
计数计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第十五条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
估值为作价依据的,公司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项目负责部
门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要论述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投资
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和评
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投资金额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的测算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开、表决等程
序,对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审议。与会董事应认真考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
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
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根据客观标
准判断该项对外投资是否对公司有利,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的独
立董事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首先由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组织项目负责部门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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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将该对外投资的
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可以依法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
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遵循
关联交易的审议原则,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应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同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除此之外,公司子公司还应当依据其《公司
章程》等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依据投资协议或章程
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
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司投资的保值、
增值。
  公司委派人员应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等形式,获取
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接受公司下达的
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
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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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上
报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相关内容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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