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
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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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的业务
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具体制订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
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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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
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的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
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
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
直播。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
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利
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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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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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
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
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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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
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做出发言。
第五十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
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
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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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
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
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
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
息或细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冲突,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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