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
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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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商业秘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参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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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
,相关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
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暂缓
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
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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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暂缓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批程序等;
(五)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
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的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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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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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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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
不同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等。
传递、编制、决议等。
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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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
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
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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