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待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
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
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
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
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
董事。
第三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不含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
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
如下: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
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
弃权。
也将视为弃权。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
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
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
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