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72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TD 华通国际(亚太)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国际”)。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华通
线缆”)为华通国际提供担保 1,100 万美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
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陈淑英、郭秀芝、张瑾及王潇潇为华通国际
提供担保 1,100 万美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5 年度向银行、其他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7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
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
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上述授信时具有审批权限。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2 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此担保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
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
用于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
范围内,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
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至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 12 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近日,华通国际与深圳市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公司(CIMC
ADAMITE·LIMITED,以下简称“深圳租赁香港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合同编
号:0150218-0000001 HKO1: 2008829623.4)进行 1,100 万美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公司就该业务与深圳租赁香港公司签订《担保协议》
(合同编号:0150218-0000001
HKO1: 2008361657.5)为华通国际就上述业务提供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陈淑英、郭秀芝、张瑾及王潇潇与深圳租
赁香港公司签订《个人担保书》为华通国际就上述业务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累计计算,未超过审议通过及公司后续调剂的担保额度范围,
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IMITED)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
注册资本:3,0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26 日
公司地址:12F, The Strand, 49 Bonham Strand East, Sheung Wan, Hong
Kong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的国际贸易业务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通国际总资产人民币 85,799.59 万元,净资产
人民币 36,065.59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7.97%;2024 年 1-12 月营业收入为人民
币 6,516.66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1,567.90 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 ) 公 司 与 深 圳 租 赁 香 港 公 司 签 订 《 担 保 协 议 》( 合 同 编 号 :
下:
担保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人:深圳租赁香港公司(CIMC ADAMITE LIMITED)
(1)向出租人保证承租人按时履行其在每份被担保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
(2)与出租人约定,每当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
未按时支付任何被担保文件项下或与之相关的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应在收到
要求后立即支付该款项,如同其为主要债务人;并且
(3)与出租人约定,如果其担保的任何义务不可执行、无效或非法,担保
人将作为一项独立的首要义务,在收到要求后立即赔偿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支付任
何款项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若不是因为该等无法执行、无效或非法,
该款项本应在到期日根据任何被担保文件支付)。担保人根据本赔偿条款应支付
的金额不超过其在第 1 条下本应支付的金额(假设索赔金额基于担保可获追偿)。
本担保为持续担保,将涵盖承租人在被担保文件项下应付金额的最终余额,
无论是否有任何中间付款或全部或部分解除。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期限为自 2025 年 8 月 13 日起至 2031 年 8 月 12 日止。
担保人应在收到要求后立即向出租人支付:
(1)出租人与执行本协议、维护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
任何法律程序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2)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印花税或其他税费;
(3)因判决或索赔需以与本协议约定不同的货币支付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陈淑英、
郭秀芝、张瑾及王潇潇与深圳租赁香港公司签订《个人担保书》为华通国际提供
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陈淑英、郭秀芝、张瑾、王潇
潇
出租人:深圳租赁香港公司(CIMC ADAMITE LIMITED)
(1)向出租人保证承租人按时履行其在每份被担保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
(2)与出租人约定,每当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
未按时支付任何被担保文件项下或与之相关的到期款项时,担保人应在接到要求
后立即支付该款项,如同其为主要债务人;
(3)与出租人约定,如果其担保的任何义务无法执行、无效或非法,担保
人将作为一项独立的首要义务,在接到要求后立即赔偿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支付任
何款项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若不是因为该等无法执行、无效或非法,
该款项本应在到期日根据任何被担保文件支付)。担保人根据本赔偿条款应支付
的金额不超过其在第 1 条下本应支付的金额(假设索赔金额基于担保可获追偿)。
本担保为持续担保,将涵盖承租人在被担保文件项下应付的最终余额,无论
是否有任何中间付款或全部或部分解除。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期限为自 2025 年 8 月 13 日起至 2031 年 8 月 12 日止。
每位担保人应在接到要求后立即向出租人支付:
(1)出租人因执行本协议、维护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以及与本协议相关
的任何法律程序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2)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印花税或其他税费;
(3)因判决或索赔需以与本协议约定不同的货币支付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
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855,074,072.7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0.6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
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