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碁微装: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19: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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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
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
季度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
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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