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碁微装: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19: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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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合肥
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
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拟披
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
关单位、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
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
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由董事长签字后交
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以及未披露期
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情况。
  第十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
  (二)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并将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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