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硅: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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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经营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有研半导体硅材
料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参照本制度施行。
     第 三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 四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
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 五 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制度执行。
  (二)独立性原则。内审部门设置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应该保持独立性,内审
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不得置于任何职能部门的领导之下,即内审部门独
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三)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以事实为基础,准确揭示发现的问题,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保密原则。审计人员应对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保密,不得用于与
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 六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 七 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内部控
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 八 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
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预算、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
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控制度中涉及的文件,不得延迟提
交或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后,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向内审部门书面报告
整改情况,决定对审计发现问题不采取整改措施时,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 九 条 内审部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三)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建议;
     (四)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绩效审计、任期/离
任经济责任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等其他审计。
     财务审计: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内控审计: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执行内部控制
评价有关制度。
     绩效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机构及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离任经
济责任进行审计。
 其他审计:包括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等专项审计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和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年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提出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内
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前准备
 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工作。若有特
殊事项,内审部门负责人可召集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内审部门人员),组成临
时审计小组。
  针对非常规审计项目,内审部门在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相关情况初步了解的
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目的、范围、内容、审计人员、时间安排、
方式等内容,经内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
和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方式,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按要求报送相关资
料。
 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送达审计
通知书(通常以邮件的形式)。对于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以在
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
准备。
  内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
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
报内审部门。
     (三)审计实施
据具体情况召集有关人员与内审人员面谈,内审人员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
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配合内审部门工作。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
     (四)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含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五)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单位的被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内审部
门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延长报
告时间。
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小
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
告。
恰当,处理意见合理。审计报告需由审计部负责人审阅。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审计处理、处罚建议
  根据审计结果,视情况,内审部门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下发整改通知。
     (七)审后监督及检查
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内审部门。
行后续审计,以避免“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
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并报内审部门审核,由内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汇报。
     (八)审计档案归档
 内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审计档案的借阅、保管、销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及要求,及时披露
有关审计的相关信息。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内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门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
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根据情
节严重情况,内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按时提交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
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
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又不作出书面解释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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