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19: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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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5-070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河南豫光
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豫光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
次发行前,豫光集团持有公司 322,799,73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1%。本
次发行完成后,豫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 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豫光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
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
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豫光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即本次发行
的新增股票登记至豫光集团名下之日)后的 36 个月内不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若后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
部门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且明确规定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依其规定相
应调整上述限售安排,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后,豫光集团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因此,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
要约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豫光
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豫光集团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条件。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要约收购、限售期的
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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