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
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
诺”)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
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
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未达
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
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
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相关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
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业绩承诺。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
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出
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承诺相关方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
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相关方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
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章 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
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
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
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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