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
应披露的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
确、完整,并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董事对有
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
等重大事项进行审阅,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
沟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
因。
第七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
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
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独立性自查报告;
(三)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
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