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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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旨在规范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与保密要求,尚未公开是指相
关信息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并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业务往来、家庭关系等接触到信息的公
司外部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单位、参股公司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单位、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因工作原因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属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进
行其他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的其他合同。
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
  在确定关联交易金额时,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交易金额。
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对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
对交易各方的影响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应累计计算。公司法务部
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归集管理并跟踪进展,出现累计金额
达到第 1 项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
  (七)重大变更事项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影响;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上述事项报告后发生 20%以上差异的,应及时报告。
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承诺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散;
序;
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
达到本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所属单位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项发生时。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与证券事务部门
及时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并定期对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经营事项进行集中梳
理,如发现有遗漏立即向证券事务部门反馈。
  第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
职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
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直接递交、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提请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示证券事务部门做
好登记并持续跟踪。
                第四章 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知悉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四条 知悉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具备条件时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
前述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应当保密的信息内容进
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存储设备、会议记录、决议
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不知情人员阅读、复制或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纸质文件、存储设备以及工作电
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无关人员调阅、复制。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查阅、编制、打印等涉及重大信息的文件时,应采取
措施确保不知情的无关人员无法接触到相关的资料。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
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公司应为经常从事重大信息处理的证券、财务等相关人员提
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
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传递。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的资料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内部信息报告和保密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单位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报告以及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
  公司各部门对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报告和保密负有监督管理责
任,统筹所负责业务领域的重大信息管理,会同所属单位履行信息报告和保密义
务。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重大信息的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知悉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若重大信息因业务往
来、关系密切等原因可能由外部人员知悉时,应将有关保密等要求传达到位,必
要时要求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以及相关保密措施能够落
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和保密等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知悉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
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聘任或劳动合同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违反保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聘任或劳动合同的
处分。
     第三十条 有关人员违反重大信息报告和保密要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述违法违规人员非公司内部人员时,公司将依托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苏
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同
时废止。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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