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拟被提名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
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
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
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公司董事长提名总经理及公司总
经理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
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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