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 14:00 在江苏省江阴市澄
江中路 165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
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 9:15~9:25,9:30~
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公告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
为 2025 年 8 月 7 日,并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 14:00 在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陈明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在 2025 年 8 月 13 日进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在 2025 年 8 月 13 日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在 2025 年 8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进
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投票的系统、起
止时间和贵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司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类型 人数 代表股份(股) 占股本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 5 112,521,715 26.8226
通过网络投票 188 58,792,424 14.0147
合计 193 171,314,139 40.8373
了会议。
证及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了逐项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997,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605%;反对 2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49%;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45%。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2)《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993,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278%;反对 2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49%;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7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3)《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987,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029%;反对 2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15%;弃权 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6%。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完)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邵 斌:
负责人:许成宝 刘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