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
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
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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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相关部门配
合,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根据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众号、媒体、微博、
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
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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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
相关事宜,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
初步评估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
间确定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
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亲自或授权相关
人员及时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协
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
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
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影响扩大;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发布澄清公告;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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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方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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