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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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被认定的理由、披露产生的影响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依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向其报送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
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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