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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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支付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
比具有竞争力;
     (二)基础薪酬确定原则:基础薪酬与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个人能力、市场
薪酬行情等相结合,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绩效薪酬确定原则:与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完成目标的效率和质量挂
钩;
     (四)激励与约束相并重原则:有奖有罚、赏罚分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
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管理部协助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依据其所承担的职责对应获得相应的津贴,具体标准根据所
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其中非独立董事薪酬津贴为 1.2 万元/年(税前),独
立董事津贴为 8 万元/年(税前)。
     上述非独立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职责,并承
担相应管理风险和责任,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的推进实施起关键性、决定性
作用,公司对其给予相应津贴,具体标准为总裁当年度年薪与基于公司当年度整体
业绩水平给予其绩效奖励之和。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础薪酬和浮动年薪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按高级
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技术管理能力,参考市场情
况确定。
     (二)浮动年薪:指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之优劣所得的报酬。
  在公司任职的高管人员的薪酬采用年薪制,年薪与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
力、业绩挂钩。年薪=基础年薪 + 浮动年薪:
  浮动年薪 = 年薪基数 * 40%。
算。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监督。
     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市场环境如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平均
薪酬水平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下一年薪酬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年度报告披露日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年度实发薪酬及下一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
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基础年薪分为十二个月,每月按
考勤结果发放;浮动年薪根据个人工作业绩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按年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
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薪资调整
 第十二条 调整目的:薪酬体系是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的,应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届时的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后续修订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将随着公司的发展以及治理水平的提高不断完善,主要是
增加长效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六条 后续修订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当年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
订本办法,报股东会批准。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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