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扬帆新材料(浙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公司应
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
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
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