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管理规
则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管理规则等规定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不存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
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账户而产生股份管
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
强本人证券账户使用的管理,以避免其他人员使用该证券账户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形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照百
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规则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
交由相关部门处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其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