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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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扬帆新
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
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或战略委
员会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
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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