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先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4559%股份,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
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
计报告;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
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增先进新材料领域的实体制造业务发展平台,有利于增强在高科技
投资领域的竞争力,加快推动公司战略转型。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