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先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称“本次交易”
)。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
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公司已在《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
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
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
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
定。
特此说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