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由公
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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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
组织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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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需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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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 1 次。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于临时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
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
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
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 1 位委员有 1 票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
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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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中
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
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