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管理,规
范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
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
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统筹安排,合规操作;
(二)规模与需求相对应;
(三)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四)长远与当前利益兼顾;
(五)资本结构安排合理。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
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五条 公司应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
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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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
资事项进行决策。重大融资事项应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融资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融资管理制度及实施
办法的完善,中长期融资规划与年度融资方案的编制与实施,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
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及跟踪管理,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中介
机构对融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对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实
施及跟踪管理,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融资预算,拟定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应明确融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
出充分估计,对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制订融资实施方案。超
出授权决策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按照决策权限进行审批,
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公司上述
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
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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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资产抵押、
解押、注销担保等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无权自行对外融资,融资事项须按公司的审批程
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通过内部调配解决下属公司资金需求的,由需求单
位提出需求申请,财务管理部门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
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融资文件由财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办
公室分别按其职责和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
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
资费用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
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
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
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本金等应在审批后支付。公司委托代理
机构支付债券利息,应核对利息支付清单并取得有关凭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融资业务
的会计科目,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融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融资业务的
会计核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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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控
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
检查内容包括:
(一)融资活动履行授权审批程序的情况;
(二)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融资管理、使用、归还情况;
(四)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活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
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讨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融资项目责任人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