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产生与考核程序,建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包含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全体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营运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
不足 3 名,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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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查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名程序,经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审查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在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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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决策需求,公司人力资源部协调、组织提
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 1 名
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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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