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扩大经营、销售规模而实施的投资,包括技改投资,
工程项目投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其他项目投资等。
对外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获取未来收益将货币资金或经
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
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超过一年外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
决策投资事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须经公司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司
审批,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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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以及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各类投资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
策。
第六条 超过第五条规定金额的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
审议批准。董事会对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前应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的购买、出售资产及各类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按公司的决策
程序进行决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投资事项按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
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涉及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上述决策权限的规定外,公司还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交易事项的具体规定进行决策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各分
支机构等均可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事项由其涉及投资行为所对应的相关部室负责对其进行筛
选、调研和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查,超出总经理办公会
决策权限的投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涉及“三重一大”的投资事项须提交公司党委进行前置讨论研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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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事项进行审批。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事项,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可行性
研究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
出决定:
(一)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投资事项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
(五)投资事项是否已由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
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适用);
(六)就投资事项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投资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
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投资事项经批准通过立项后,由公司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相
关项目承办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及时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
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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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
制。投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项目负责单位(人)进行投
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投资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汇集、归档。
第二十条 对内投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运作及日常管理,
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项目运作状况。
第二十一条 对外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企业)以外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财务
管理部负责全过程管理运作,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涉及
证券投资的,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企业)实行公司外派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负责制。外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与组织其他外派董事、经理人员跟
踪、掌握企业运作状况,分析、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提交
定期管理工作报告。参股项目的管理由公司外派的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企业)的具体内部管理事项按照公司《子公司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汇报,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投资项目经营不善,存在重大风险或无法偿还债务;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经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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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无市场前景;
(三)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密切关注投资项目上述情况的发生,分析投资
项目现状及处置的必要性,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项
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综合评估,将投资项目回收或转让方案提交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依照实施投资与处置投资
权限对应的原则对投资退出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转让或回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的要求及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办理,并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或义务。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毕后,由项目承办部门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
规定进行归档和存档。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部应联合组织相关部室和人员对投
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跟踪评价投资效果,向公司报告检查情况及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部应联合对投资项目的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讨论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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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