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深沪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
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
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
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
诺。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
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
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
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情况。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
的,该名独立董事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
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
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
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法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
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
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就履职情况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
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
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
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少保存五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
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
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