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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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和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股份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股份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及解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亲属以及本制度规定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
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条第(一)款的处
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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