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
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的直属分支机构),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审计部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
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
部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
期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内部相关制度及要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